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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   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2016-06-28   |   浏览:25703

我市制定出台的《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将于4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市场出现了主体多元化、竞争复杂化的趋势,同时也导致一些建设工程出现偷工减料、虚假招标、使用不合格建材等监管不到位的建筑乱象。新出台的《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工程治理制度,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的完善,将既有的孤岛化、阶段性、运动式的工程管理模式转变为全过程、全方位、全主体的工程治理模式,构建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弥补工程监管的空白,引导和倒逼工程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办法》还提出“工地开放、市民监督”的理念,规定施工现场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向公众各开放一次,体现全社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治理。

同时,《办法》将建筑管理工作从施工现场适当延伸到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各个要素的源头和关键环节,通过大数据监管保障工程产品的质量和建筑施工的安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施工设备机具、建筑材料、建筑工法、施工现场环境、质量检测等生产要素基础数据库,并作为国家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的有效补充,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和公共评价服务,填补了国家、自治区级信用的空白。

针对监理单位职能定位不清的问题,《办法》规定,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日常管理中发现不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等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这一制度设计,在现场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建立起及时互通和快速处理的机制,有利于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问题的控制和处理。

把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纳入《办法》进行规范,进一步增强该制度的法律效力。

《办法》推行建设工程预验收制度,要求监理单位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验收或者核实,否则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办法》还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间做出规定,并首次实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回访后评价制度。《办法》规定,建设工程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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